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