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规范基金中基金的估值,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基金中基金,是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中基金份额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关注可投资标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与基金中基金所采用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的一致性。当可投资标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与基金中基金存在差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设定投资策略时评估该差异对基金中基金估值公允性的影响。

(五)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等提供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一级市场份额申购赎回方式的标的基金时,应考虑投资份额的计划退出方式对估值价选取的影响,并参照本指引所列示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进行估值。本指引中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是为适应当前的市场条件和产品类型而制定的,并将根据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六)本指引所称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七)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