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2.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往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4.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5)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
(7)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5.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申请报告。
(2)年度业务报告。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6.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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