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向社会公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5.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6.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